Article 14

In force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包括其他办矿负责人,下同)是企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三)对本企业生产中出现的事故隐患或危及职工安全的险情,负责组织整改或采取应急措施;

(四)对本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上报,进行调查处理,落实整改措施;

(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六)负责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七)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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