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4

Amended

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限期拆除或者回填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逾期未整改、逾期未拆除或者回填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整改、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等决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强制拆除、整改或者回填七日前发布公告。强制拆除、整改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应当在违法建设现场和公共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仍然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可以强制拆除或者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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