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45Amended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处以罚款处罚时,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依照《土地管理法》没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