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Chapter 5 建设用地Article 34Amended依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按规定需要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部分按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二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百分之十五,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百分之六十五的比例分成;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县级人民政府的分成比例,除上缴中央和省财政以外的部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非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成比例,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