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依法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用于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的,由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没收建筑节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