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建筑节能工程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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