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旅游、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