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违反本规定,非法占用红树林地修建旅游设施或者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和保护林带外围建设的项目对红树林造成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治理,并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处理。

非法批准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征收红树林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批准占用或者征收的红树林地,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