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本村村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村务档案归全体村民共同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擅自更改、销毁。

村民查阅与本人有关的村务档案,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不得拒绝。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