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Chapter 3 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Article 17In force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护林防火和社会保障等下属委员会,也可以不设或者少设下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3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