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依法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并备案。

经婚前医学检查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暂缓办理结婚登记;不宜生育的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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