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母婴保健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依法制定母婴保健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技术管理措施;

(三)培训、考核母婴保健执法监督、监测人员;

(四)审查或者批准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节育手术、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业务;

(五)考核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人员,并颁发相应合格证书;

(六)监督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

(七)依照《母婴保健法》,本条例实施奖励和处罚;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的组织、规划、技术管理和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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