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由工商、城建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行为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行为的,由公安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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