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耕地保养专项资金。耕地保养专项资金在下列资金中按比例安排、提取或筹集:(一)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的农业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的资金;(二)在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基金中提取20%—30%的资金;(三)其他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