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一)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不含鸭绿江、辽河),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跨市、跨县河流,分别由有关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有关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鸭绿江、辽河、跨省河流以及城市防洪规划,按照《防洪法》第十条规定制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安排防洪规划工作经费,按计划完成防洪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