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Chapter 3 地震监测预报Article 21In force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确定相关数据管理和使用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