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Chapter 2 防震减灾规划Article 12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编制防震减灾规划需要的相关资料。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