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建筑物、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与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车站、码头、停车场、大中型商场、宾馆、旅游景区(点)、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

公共交通站所和工具应当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

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应当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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