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批准的地点,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价格从事经营。

正当的文化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实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占用文化经营场所、设施、设备;

(二)以任何名义或方式进行摊派;

(三)收取未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费用;

(四)非法扣缴、吊销证照和强令停业。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6,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