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山西省生产销售丧葬用品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拒绝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实行火葬的区域内生产经营棺木的;

(二)未领取《山西省生产销售丧葬用品许可证》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

(三)制作、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

(四)未经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的;

(五)利用公益性公墓开展经营性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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