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农民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并可责令其按照相当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延长工作时间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三)农民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农民工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未以劳动合同等形式与农民工明确劳动报酬的,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以务工所在地同行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标准确定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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