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全部上交财政,作为水资源管理的专项基金,不得挪用。

征收的新水源工程建设基金和加价水资源费,也须全部上交财政,作为水源工程和回灌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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