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取水户的年度取水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核定用水定额,下达年度取水指标。
取水户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计划,并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份报送用水总结;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抄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取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同时抄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水单位应按取水指标实行计划供水,保证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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