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38In force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