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五)(六)(七)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一)设置摊点、招牌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利用机动车占路经营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倾倒和堆放垃圾、淤泥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填塞、挖掘排水沟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五)设置路障、棚屋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六)在公路桥(涵)或者排水沟筑坝、设置闸门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设置加油站以及维修、洗车、停车场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八)机动车制造、维修和检测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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