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一)拒不按照规定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二)不按规定将应当归档的材料移交档案机构或者据为己有的;(三)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四)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五)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项目进行验收、鉴定的;(六)档案保管不符合规定,或者因保管不当造成档案破损、霉变、散失的;(七)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