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个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