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由其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费。

奖励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