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自治机关重视教育投入,逐年增加教育经费。教育经费增长比例高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平均教育费用逐年增长,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自治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并按比例如数拨付给教育行政部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扣减、挪用教育经费。鼓励社会各方面集资办学或捐资助学,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自治机关保障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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