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凡在自治县境内投资或新办企业,享受上级部门及自治县制定的优惠政策。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境内开发资源、兴办企业、进行建设时,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作出有利于促进自治县经济建设和改善人民生产生活的安排。企业上缴的税收,应返还给自治县一定比例的留成。留成比例应当高于一般地区,留成部分不列入自治县的财政包干基数,不抵减上级各类补贴,作为自治县发展经济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