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自治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依法管理、保护、合理开发县内的土地、森林、草原、水资源、矿藏、珍稀动植物等自然资源。重大的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境内开发利用资源,都要依法申请领取许可证,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开采。自治机关应当征收资源补偿费,并主要用于自治县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