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与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结合本部门职能,研究、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及措施;
(三)根据本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制定相应的措施与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对下级督促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