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事务;

(三)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依法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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