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工人文化馆、职工学校等职工活动设施建设,应当列入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逐步解决。

地方总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馆,享受国家投资兴办的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的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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