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信访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受理:

(一)对属于本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该机关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如信访人同意,接收机关应当自接收之日起5日内转交有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

(三)对涉及几个国家机关职责的信访事项,由首先接收的机关与所涉及的其他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或者职责不清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四)有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已经分立、合并、撤销的,信访事项由继续履行其职责的国家机关受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