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省、市、州(地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技术推广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重大项目的示范推广和重要技术的引进;

(三)总结交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经验;

(四)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情报和信息;

(五)参与农业实用技术的审定和技术标准的制定;

(六)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

(七)组织本系统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学术、技术交流;

(八)管理本系统的经营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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