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省、市、州(地区)、县(市、区)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奖。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经农业行政部门申报,农业综合部门会同科技行政部门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一)在农业科技推广工作中引用先进实用技术快,推广面积广,实际效益高的;

(二)在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协调管理上,积极改进创新,对推广工作的开展起重要保证和推动作用的;

(三)科研成果推广比例大,培养推广人才多,成绩突出的;

(四)在生产上接受先进实用技术快,应用效果好,示范带动群众作用显著的;

(五)在组织领导、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和资金、物资等方面积极支持推广工作,为科技兴农做出重要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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