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Chapter 6 管理Article 35In force建立义务教育督学制度。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实行检查、督导、评估。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和指导,保证义务教育在各地的实施。检查督导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