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单位和个人开采矿泉水和地热水的,应当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县(市、区)、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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