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在省确定的重要江河和跨市(州)河流上建设水工程的,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
在跨县(市、区)河流上建设水工程的,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在其他河流上建设水工程的,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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