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法定权限,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公安、工商、文化、交通、民政、环保、水务、爱国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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