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农药价格应当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使用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对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进行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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