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农药经营不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经营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