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生产者、收购者、销售者对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监督抽查检测,有义务依法提供监督检测样品。检测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对监督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对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的监督抽查检测,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对农药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有权查封、扣押,并依法处理;对含有本经济特区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应当就地销毁。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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