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包装所生产、收购的农产品,标明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等项内容。

收购农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要求农户包装其交售的农产品,并标明产地、生产者姓名、住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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