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提请审议的任免案、辞职请求等材料,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任命案应当同时附送拟任命人员的简历。属于提拔任用的人员,应当附考察材料;属于平级任用的人员,应当附现实表现材料。免职案应当同时附送情况说明。

新设机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命案,应当同时附送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