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命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按表决器方式。
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检察员,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可以采用分类合并表决方式。
表决免职案或者接受辞职,采用按表决器或者举手方式,可以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人事任免案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但不得另提他人。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亲自行使表决权,不能委托他人表决。
表决由省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