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安排旅游团队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已作出高风险安全警示的区域进行活动的;

(二)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