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Article 35In force旅行社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禁止内容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