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和抽查制度,加强对旅行社的资质和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订立与履行旅游合同、执行旅游行程单等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对旅行社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旅行社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旅游、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金融、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网络旅游经营秩序。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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